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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晚报】三桩“首例”案件推动法治进程

2014-01-09 15:22:28      点击:

2013年,无锡在司法创新中推动法治进程,其中3起案件判决具有标本意义,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桩“首例”案件推动法治进程

无锡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判决时间:2013111

【案情回顾】

80后”刘某是安徽人,2009年在江阴祝塘镇开了一家服装加工厂。工厂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接单、生产、收款都是他一个人负责,妻子负责在食堂做饭。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20122月到8月,厂里生意很差。到了8月份,厂里接不到订单,没办法给工人结工资,经常拖欠。面对窘境,刘某先后变卖了6台缝纫机,获得一些钱后,他给厂里的工人放了假,和妻子一起人间“蒸发”,拖欠45名工人共计159100元。

    2012830,江阴市人社局在刘某的生产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责令书》,责令其于201294前支付所欠工人劳动报酬,刘某到期仍不支付。201210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属代为支付了拖欠的工人的劳动报酬。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已代为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予以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后续影响】

    承办法官成志昀介绍,201151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但此案之前,尚无司法解释,只有规范性的文件。案子判决后,最高法司法解释明了恶意欠薪入罪门槛。

    据江阴法院民事法庭调查,由于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紧张,相应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资金不到位,引发追索劳动报酬、补缴社保等纠纷。企业主撤资逃匿后,甚至发生部分劳动者上访,到企业内闹事、哄抢等极端情况。江阴法院的刑庭陆续受理多起欠薪案件,数名被告人领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判决,有效震慑了企业主不再拖欠工人工资。

    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反映个人的诉求,应在依法合理的渠道内进行,可以向人社部门投诉,不论占理与否,都不应突破法律底线,不能用暴力手段表达诉求。

 

全国首例精神赡养案

判决时间:201371

【案情回顾】

储阿婆夫妻育有一双儿女。20093月,储阿婆夫妻跟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老夫妻将马山的老宅卖掉,今后住在女儿北塘区龙塘家园的一套1楼房屋里直至终老,养老送终由女儿负担。

去年8月,因与女儿一家不和,储阿婆搬离了。储阿婆称是被赶出来的,女婿将自己的东西乱扔。储老太的女婿作为被告方代表出庭,称之所以扔老人的东西,是因为老人一直捡垃圾回来,不但不卫生,还让自家很没面子。他并没有赶老人出门,只是让老人改住到另一套在4楼的房子。老人觉得住4楼不便,提出要靠近儿子处居住,由女儿女婿解决房租。

与母亲同坐在原告席上的储阿婆儿子表示,自从储阿婆搬出后,由于年事已高,没人肯把房子租给这把年纪的老人。他便让老太住到了自己的家,自己则跟妻子住了出去。随着自己的孩子到了结婚年龄,如此住法很不方便,希望母亲能住女儿家去。

让储阿婆心寒的是,女儿一家不仅不管自己的居住问题,甚至不来看望。儿子家虽然提供住处,但是并不方便。自己似乎没人管了。

储阿婆到北塘法院咨询法官,看能否通过打官司要求子女履行协议“常回家看看”。得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年71日正式施行,这一诉求将“有法可依”后,在今年43日,储某起诉女儿女婿,要求安排住所并定期看望,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规定储阿婆的子女至少要保证两个月一次看望。每年诸如中秋等重大节日必须至少看望两次,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法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至拘留。

【后续影响】

本案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后的全国首例判决。新法施行前,北塘法院的涉老案件中,涉及到财产纠纷的占到60%-70%,几乎没有老人单独将精神赡养作为唯一的诉讼请求诉至法院。

新法施行后,精神赡养可以单独作为一个诉求提出,包括:1、物化的精神赡养;2、必要的探望;3、子女有条件者,老人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4、子女“分爹分妈”赡养,当子女有条件时,老人要求夫妻共同生活;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妨碍;6、子女对老人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权等。

 

无锡首发诉前人身保护裁定案

判决时间:731

【案情回顾】

唐某与丈夫耿某于200912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很是恩爱,女儿的降临让一家人其乐融融。这幸福的日子没过多久,耿某开始酗酒,唐某的噩梦随之而来。731上午,唐某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向崇安区法院提出诉前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唐某向法院提供了自己的就诊病例、受伤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及耿某的保证书。崇安法院在受理了唐某的申请后,分析这些证据,认为存在家庭暴力危险,若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唐某有继续受伤害的可能。

当天,崇安法院发出新民诉法施行后首份诉前人身保护裁定。这份裁定第一次将申请人的亲友及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列入禁止接触范围,制止家庭暴力更加注重对家庭内部成员的保护。

经过法庭教育和心理疏导,耿某心平气和地签署了这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份裁定禁止耿某殴打、威胁唐某及母亲;禁止耿某骚扰、跟踪唐某,与女儿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裁定的有效期为30天。唐某如果要向法院起诉离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同时,法院将该裁定抄送给了妇联和公安,提请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

【后续影响】

20084月,崇安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江苏省唯一一家《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应用试点法院。迄今为止,崇安法院共审理妇女诉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77件,发送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14份,制止暴力行为50余次。“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这项司法实践创新,有力应对家庭暴力、保护当事人权益。发出裁定的案件中,没有发生一件当事人再犯的情况。而引入“反家暴专家委员会”、成立家暴婚姻案件心理室等司法创新举措驱动,将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提供参考。

崇安法院已与公安、妇联、居委联动,构建立体式保护网,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中,关注的目光不仅限于法律的惩处手段,还充分整合社会资源,与社会全面接轨,构筑社会防控和制裁体系。

(晚报记者 邹皓美 于梁)